“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是由国务院针对国内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单位资格制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第412号令)。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单位,均须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聘请。
一、申请单位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注:1、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与教育部的规定,凡属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
2、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二、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 申请
1、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单位直接将申请材料递交省外国专家局。
2、其它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核查申请材料,并会同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还需会同当地公安、外事部门)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果证实所递交材料实属,且条件符合要求,市人事局(外专局、引进办)及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外事部门)出具书面调查意见,由市人事局汇总,将申请材料和调查意见一并提交省外国专家局。上述过程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实地检查,可延迟至十五个工作日。
(二) 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对申请材料不齐全者,省外国专家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者,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省外国专家局将在自收到申请材料(补正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注:(1)对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申请,则“收到申请材料之日”是指邮政部门将材料送达省外国专家局的时间;(2)发出的补正通知以省外国专家局交送邮政部门的时间为准;电话通知的,以省外国专家局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到申请单位的时间为准。
(三)审查
省外国专家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规定,对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外事部门的意见;各部门回复意见后,省外国专家局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中加具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连同各部门意见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整个审查过程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可增加十个工作日的实地核查时间。
(四)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到省外国专家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依据有关规定,在二十日内做出给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十日。
对给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由省外国专家局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三、申报材料(详细材料请参考附件):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和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四)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没有办学许可证的则需教育部门开具证明,如办学批复等;
(五)单位简介:本单位情况介绍,包括单位所处地区具体位置、成立时间、审批部门、现有规模、师资力量、工作特点、教室及住宿条件等;
(六)单位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机构设置情况:包括本单位外国文教专家管理机构名称、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及专(兼)职人员简况、联系电话等;
(七)自筹经费单位提供资金证明:私立学校、民办单位和中外合作办学单位需提供由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资金情况证明,以作为外籍专业人员工资及福利的保障。
以上材料各一式四份。
四、年检注册
(一)年检方式
年检主要是自查、互查和抽查三结合。
自查即聘请单位根据年检通知的要求,对照检查本单位聘请工作执行情况,总结一年的工作成绩和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措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主管外事部门。
互查是主管部门组织的在聘请单位之间交互进行的检查。这种方式一般在学校类型相同或相近,相距不远或交通方便的单位之间进行。其优点是单位之间通过这种形式可以相互交流、取长补短。
抽查是根据年检要求的重点,由主管部门按地区、分类型、视存在问题的多少,有选择地进行检查,一般在聘请单位较多、难以普查的地区。
(二)年检程序
广东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负责全省的年检工作。省直单位、中央驻粤单位于每年十一月底前直接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年检报告,其余聘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提交年检报告,各地级以上人事局(外国专家局、引进办)核实后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市的年检报告,省外国专家局汇总核实后于十二月底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我省的年检报告,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1、对正常开展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2、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一年内未正常开展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三个月,三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3、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两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4、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五、注意事项
凡没有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如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省市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