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外[1997]046号
各市属高校、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颁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6]82号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发《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外专发[1996]240 号文,〈关于印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7]53号文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机构
聘用外籍教师工作的
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聘用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的资格和条件
1.高中阶段及其以上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教师。
2.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要者,可个案申报审批。
3.聘用外籍教师的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
4.聘用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有固定的办学场所、完整的组织机构、合格的师资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经费来源及一定的正式办学经验。
5.聘用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能为外籍教师提供符合外事接待条件的,具有安全保障的食宿场所(具有卫生、盥洗、降温取暖设备)。
6.聘用外籍教师的非公办教育机构,应具备三年以上办学经验。办学经验不足三年的,确有需要且具备其它条件者,保证落实外籍教师应有待遇,须向市教委交纳相当于所聘外籍教师单程机票和一个月工资数额的风险保证金,该保证金待学校办学满三年或不再聘外籍教师时退还。
二、聘用外籍教师单位资格审批程序
1.拟聘用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首先取得聘用资格。申请聘用外籍教师单位资格时应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送以下内容的书面申请材料:
(1)学校情况介绍;
(2)学校聘用外籍教师资格申请书;
(3)有关办学许可证,办学场地证明,经公证的资信证明,外籍教师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应的房产证明;
(4)学校外籍教师工作小组名单;
(5)按要求填写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资格申请表”;
(6)外籍教师教学、生活、安全管理办法;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需聘用外籍教师,应在申报合作办学机构的同时,向市教委提出聘用外籍教师单位资格的申请。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一个月内将初审合格的材料转送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4.市外办会同市教委、市公安局在两个月内完成对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核工作。合格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
5.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后向申请单位颁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6.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不需单独申请聘用资格,其聘用外籍教师工作由该校外事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三、对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
1.取得聘用资格的单位在聘用外籍教师前,应填写《聘请外籍教师申报及审批表》(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单位须经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和《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申请表(文教类),报市教委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向市外办申请办理邀请外籍教师来华手续。
外籍教师入境后30日内,聘用单位应到市外办为外籍教师办理“外国专家证”,并到市公安局外管处办理居留手续。
2.外籍教师到达后,聘用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籍教师进行管理。
3.聘用单位须建立有校级领导参加的专门小组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生活、安全等管理工作,其成员包括负责教务、后勤、安全保卫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小组成员要相对稳定,上岗前应接受必要的外事业务培训。若有人员变动,需报市教委备案。
4.聘用单位应及时按要求向市教委报送以下材料:
(1)每五年编报一次“五年规划”;
(2)每年十一月十日前,报下一年聘请计划(包括长、短期专家名额和项目申报表);
(3)每年五月底和十一月底前报送统计表。
5.每年年检时,聘用单位需报送:学校对外籍教师的教学评估材料,学校外籍教师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及“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单位年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