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财〔2015〕4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2日
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
〔2012〕48号)要求,按照全市教育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改进中小学英语教学,积极回应社会和家长的需求,启动实施
北京市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
第二条 为保障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目标任务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涉及的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区县教委和中小学校。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从2014年开始,为期三年。市教委委托高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协助中小学聘请外籍教师,外籍教师以带班授课、开展英语
角、英语社团等课外活动,开发英语校本课程,参与教师培训等方式,带动参与项目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项目学校”)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高英语师资水平,
切实改进英语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着力培养学生英语的听说综合应用能力,以英语教学特色带动学校整体办学水平提升。
第五条
市教委选择外籍教师资源丰富、社会信誉度好、有参与积极性的在京高校协助中小学聘请外籍教师。市教委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择社会信誉度好、适应教学改革需
求、参与积极性高、具有外籍教师中介服务资质的民办教育机构作为供应商协助中小学聘请外籍教师。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协助中小学聘请的外籍教师必须具备外国
人来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担中小学英语教学任务所需以及本项目要求的相应条件。
第六条
配合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总体部署,重点为高校支持小学音体美特色发展、高校创办附中附小、教科研部门支持中学发展、民办教育机构支持小学英语教学改革等项目
涉及的学校配备外籍教师,项目学校一般为具备一定工作条件和基础、有实际教学需求并有较大提升潜力和发展空间的学校。以小学为主,兼顾中学,项目学校由市
教委在项目实施上一年度确定。
第七条 按照就近就便、有利管理的原则,一所高校集中对接一至二个区县;民办教育机构服务对象根据合同确定。原则上每所中小学配备1名外籍教师,部分规模较大的项目学校以及高校的附中附小可适当增加外籍教师人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八条
市教委负责统筹推进项目,牵头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项目保障机制,协调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政府外办等相关单位协同推
进;负责确定高校外籍教师分配方案和准许聘用民办教育机构的项目学校名单;履行部门集中采购程序,确定民办教育机构供应商,做好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督促
协调高校、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要求协助聘请外籍教师;指导区县教委、项目学校落实项目实施方案,并就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评估。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
经费预算进行审核,会同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考核。
第九条
区县教委负责统筹区域内项目实施,安排专门部门和固定人员负责有关项目工作,协调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区县相关部门、项目学校共同开展工作,统筹安排、指
导项目学校做好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管理、日常管理和生活服务,对项目执行的绩效进行监督检查。区(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预算审核下达工作,加强对资金管
理使用的监管。
第十条
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发挥外籍教师聘请渠道和平台的优势,按照项目确定的条件,协助聘请适合的外籍教师服务于中小学,确保按照年度实施方案聘请的外籍教师全
部到岗。在中小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做好沟通、培训、指导、协助工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经济有效地使用好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学校负责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与高校的对接,或在市级确定的民办教育机构中标供应商目录中按照招投标确定的价格选定合适的机构签订合同,落实外
籍教师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依照国家和北京市对来华务工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为外籍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保障;
为外籍教师安排相应的教育教学任务,充分利用外籍教师资源积极开展英语教学改革,切实提高学校英语教学质量。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经费支持外籍教师参与中小学英语教学改革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由高校协助聘请的外籍教师按照每人每年35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由民办教育机构协助聘请的外籍教师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2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拨付高校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外籍教师薪酬(根据合同约定,可含来华交通补贴、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补贴等)和对外籍教师进行管理服务的相关支出,其中外籍教
师薪酬不低于27万元。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外籍教师招聘(含中介费、参加招聘会、组织面试等)、外籍教师日常管理服务(含日常联络、生活服务、应急处理
等)、外籍教师管理培训(含外籍教师培训、开展调研、考核评估等)、对中小学指导服务(含办理聘请手续、外籍教师使用和管理培训、组织交流研讨、指导英语
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邮电费、委托业务费、手续费。其中涉及“三
公经费”、会议费、印刷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应严格执行市级和区县有关政策规定。已包含在外籍教师薪酬的支出事项,不得在管理费中重复列支。
第十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协助聘请外教经费主要用于外籍教师薪酬、支付民办教育机构中介费。其中外籍教师薪酬福利不低于17万元。支付民办教育机构的中介费用根据政府采购价格确定。
第十六条 市教委应在项目开展上一年度10月底前确定参与项目的高校、项目学校名单,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区(县)教委及其所属项目学校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预算,经市、区(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参与项目的高校、项目学校等单位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九条 高校、区县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区县教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教委。市教委负责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将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市教委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高校、民办教育
机构、区县教委及其所属项目学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外籍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尤其是在学生英语听说能力方面要
有明显改进。
第二十二条 高校、民办教育机构、区县教委及其所属项目学校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高校、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