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8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2法庭,一位年轻的韩国留学生,站在了被告席上。我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为保证这位外籍被告人诉讼权利,法庭配备了一名韩语翻译,韩国大使馆也派员旁听。
案子不大,却触犯中国刑法,达到了盗窃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这是笔者承办的所有外籍犯罪案件中情节最轻微的一起。
这位年轻的韩国留学生,陪同他的女友学习,在北京某名牌大学的自习室等候期间,看到有人遗忘在教室的包,好奇心驱使,打开了这个包看看里面有什么,发现里面有某知名品牌的MP3及耳机(鉴定价值2000元),因自己没有,就顺手牵羊的拿走了。时隔一天,事主及通过监控录像,辗转找到这位韩国留学生,要求送还。这位留学生随即送还,但事主坚持要求赔偿损失12800元,巨额数字,显然一时无法凑足,事主报警,被抓。
这个案件有许多可以从轻或同情的情节:学生身份、初犯、偶犯、作案对象是在公共场所的他人遗留物、及时归还事主没有造成损失、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等等。
笔者作为辩护人,从被告人利益角度考虑,甚感惋惜:
这位留学生在警察面前承认了自己是想占有这个MP3,就具备了盗窃的犯罪动机,而不是说要替主人暂时保管。如果是暂时保管,或许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或者如深圳机场清洁工案类似;
或者是事主不报警,索回失物则已,但事主最终还是选择了报警,而事主也是一名韩国留学生,假若我们国人,或许会及时通过熟人沟通、工作,阻止报警,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了;
再者,报警后,在极短的时间内,也并非没有可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之时”;
还有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