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获得了通过,该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关乎每个公民的福祉保障的法律。笔者尤其注意到,该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在我国工作并与我国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有了基本法律依据。 实际上,在《社会保险法》通过之前,我国部分发达地区已经允许外籍人士在我国缴纳社会保险。据笔者调查,深圳早在2005年12月就开始受理非当地户籍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及外国籍人士参加社会保险的养老、医疗和工伤险种,而在2010年7月,东莞市政府也出台了《关于在东莞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在东莞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港澳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同样上海市在2009年10月10日也发布了《关于在沪工作的外籍人员、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述该“通知”,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上海的公司可以为在其单位就职的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1)外籍员工必须在上海办理了以下任何一种证件:《外国专家证》、《上海市居住证》B证、《外国人就业证》、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定居国外人员在沪就业核准证》等证件;2)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劳动合同中就缴纳社会保险事宜进行了约定。 然而,笔者注意到,尽管本次所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外籍人士参照执行,但是对于如何“参照”却没有规定,尤其以下几个方面笔者认为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只有等国家有关部门就此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后方可执行: 1、为外籍人士缴纳社保是否是强制性要求。以目前上海的做法为例,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强制性的要求,如果企业与员工协商不缴纳,或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就缴纳社保事宜进行约定,则企业可以选择不为其缴纳社保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而《社会保险法》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一个强制性业务,如果外籍人士缴纳社保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是否意味着为外籍人士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此点需要进一步明确。 2、关于外籍人士可缴纳的社会保险的范围。目前,境内员工可以缴纳的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但是即使上海、深圳等地,外籍人士可缴纳的社会保险也仅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而不包括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因此,在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后,是否意味着外籍人士也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此点同样需要做进一步的规定。 3、关于养老保险的享受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未满缴费15年的居民可以继续缴费到15年,或者转入其他保险形式,而取消了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取出养老保险金的做法。但实务中,众多外籍人士在华工作却很难满足15年,那么对于这些外籍员工是否意味着离境之前是同样不能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提取?按照目前上海的做法,若外籍员工参保后,但在达到退休年龄前而提前与上海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境的,可申请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将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笔者认为,如果不允许外籍人士在离境前提取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那么外籍人士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将会大大受到影响。 综上,笔者认为,外籍人士在华缴纳社保问题还有很多不明确之处,还需要有关部门就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从而保证外籍人士在华缴纳社保问题更具有操作性,从而保护外籍人士在华工作的合理福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