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应遵循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应聘在京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二)应聘在京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三)应聘在京的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或管理人员;
(四)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境外专家组织或人才中介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外籍代表;
(五)应聘在京从事经济、技术、工程、贸易、金融、财会、税务、旅游等工作,具有特殊专长、北京紧缺的外国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本条第(二)、(三)款外国专家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
(一)已申请过北京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持工作签证(Z)入境的,
1.第一步,登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信息服务系统” (http://210.73.77.3/bjpyzb)填写“申请《外国专家证》”一栏中“已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对应的信息,导出数据(生成的文件为ser格式),发电子邮件至wzsq@bjp.gov.cn。
2. 第二步,提供下述书面材料:
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2) 有效护照和(Z)签证的复印件;
3) 临时住宿登记复印件;
4) 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二)已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申请变更工作单位,且所持工作证件非北京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或已持有北京市的《外国人就业证》,继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申请《外国专家证》;或申请将“随行家属”类居留许可变更为“任职”或“就业”类居留许可的,
1.第一步,登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信息服务系统” (http://210.73.77.3/bjpyzb)填写“申请《外国专家证》”一栏中“已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对应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打印《申请表》后,导出数据(生成的文件为ser格式),发电子邮件至wzsq@bjp.gov.cn。
2. 第二步,提供下述书面材料:
1) 通过系统打印的《外国专家证申请表》;
2)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的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基本情况、聘请原因、职务、期限等,加盖单位公章);
3) 中外文个人简历;
4) 聘用协议或合同;
5) 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6) 临时住宿登记复印件;
7) 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须有中文译本,加盖单位公章);
8) 本人/家属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
9) 如有家属,请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10)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或离职证明;
11) 原工作证件原件(同意办理专家证后,视情况将原证件收缴、退回或由原单位前往发证机关注销);
12) 经济技术类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继续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可不提交第10)项材料;持有“随行家属”类居留许可的,可不提交第10)、11)项材料。
(三)已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和北京市外专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并延期)的,
1) 用人单位申请《办理专家证》变更的申请报告(说明单位基本情况、聘请原因、职务、期限、需要变更的内容等,加盖单位公章);
2) 聘用协议或合同;
3) 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外国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推荐信”或离职证明;
4) 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5) 临时住宿登记复印件;
6) 《外国专家证》原件;
7) 如有变更的内容请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8) 经济技术类单位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证》延期
1.用人单位申请延期公函(说明延期原因,需要变更的内容等,加盖单位公章);
2.聘用协议或合同;
3.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复印件;
4.《外国专家证》原件;
5. 如有变更的内容请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四、《外国专家证》的注销程序
聘请单位与被聘专家因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服务关系的,聘请单位应及时到发证机关予以注销,需提供:
1. 注销《外国专家证》的申请(说明注销原因,加盖单位公章);
2.《外国专家证》原件。
办理地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办公区(宣武区永定门内西街5号,陶然亭桥东北角),中国北京劳动力市场一楼大厅。电话:12333,63167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