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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 发布时间:2011/6/4 12:46:21 --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发《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发《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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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委、直属机构报送的外国文教专家“九五”聘请计划,我局经过全面的审核和综合平衡,编制了外国文教专家“九五”聘请计划,并已报送国务院批准。 1996年度的聘请计划业已下达执行。根据1995年12月召开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工作会议精神和外专发〔1996〕27号文的有关规定,后四年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将逐年下达。 为了使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聘请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聘请专家的效益,我局制定了《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区、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文教专家司联系。 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证聘请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聘请专家的效益,特制定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文化教育、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 自筹经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部门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管理机构
第三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管理全国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工作,负责全国聘请计划的编制,年度计划的调整,并对各部门各单位聘请计划的执行和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聘请单位的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的管理工作。
三、申报计划的条件和重点
第六条 申报聘请计划的单位,必须是经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认可的单位。 按项目申报计划的单位,除具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外,还应具有相应的教学、科研条件、仪器设备、工作场所和配有中方合作人员,项目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和确认。 第七条 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 高等院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重点是:重点学科、新兴学科、缺门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国家级、省部级的重点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实施;高层次人才和骨干师资队伍的培养,与国民经济紧密结合的应用学科、高科技术开发等方面。 外语院校、综合性大学、师范院校的外语系可聘请适当数量的语言专家,主要用于师资队伍的培养,合作编写教材,开设新课程,以及为研究生、高年级学生讲授部分课程等。 新闻出版部门聘请的语言专家主要用于提高对外广播、外文书刊的质量,培养对外宣传业务骨干队伍。 第八条 要防止低水平的重复聘请,提倡联合聘请,定点聘请,提高聘请专家的规模效益。
四、计划的编报程序及经费
第九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每五年编报一次。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要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认真编报聘请计划。为保证聘请计划的执行和经费的落实,国务院各部委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经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报部委领导审批后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地方所属单位的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委与外办、财政厅(局)会签后,报省、区、市政府审批后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语言专家、社科专家、基础理论和理工类长期专家按人年编报,各类短期专家及合作项目,按项目折合人年编报。 对各部门、各地方报送的五年聘请计划,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审核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出全国外国文教专家五年聘请计划,报送国务院批准后逐年下达。 第十条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每年下达一次。各部门、各地方根据上一年聘请计划的执行情况,参照本年度下达执行的聘请计划指标,提出下年度聘请计划意见,同时附上由聘请单位填报的下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申报表”和已结束学年度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对各部门、各地方上报的年度聘请计划,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五年聘请计划和本规定的第七条原则,以及各单位上一年度聘请计划的执行、项目的进和聘请效益的评估等情况,综合平衡后,于次年的第一季度下达各部门、各地方年度聘请计划名额。 第十一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经费按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原则,中央部门所属聘请单位聘请专家的经费由财政部划拨到各部委、直属机构的计财司,由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负责分配和管理,或由计财司商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后,根据所属聘请单位批准了的聘请计划名额将聘请专家经费划拨到各聘请单位。 地方所属聘请单位的聘请专家经费,由各省、区、市的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下达的全国外国文教专家年度聘请计划划拨。 第十二条 经中央或地方财政划拨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主要用于:专家的国际旅费、工资、住宿费(本单位的专家楼、招待所、宾馆只收适量的管理费)、医疗、行李托运、工作用车、友好交往及宣传费等。聘请专家经费不得挪用和克扣,当年结余的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五、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为了检查年度聘请计划的执行情况,各部门、各地方须于10月31日前将《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外籍教师)统计报表(计算机软盘)》,及时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便做下年度聘请计划的调整和下达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为了掌握和了解外国文教专家在华情况,每半年要上报一次在华专家的人数。各部门、各地方应于每年6月20日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送《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外籍工作人员)半年统计表》;于12月20日前报送《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外籍工作人员)全年统计表》。 两种不同作用的统计报表均作为调整年度聘请计划的依据。
六、效益评估与奖惩
第十五条 为了有效地使用聘请经费,监督、检查聘请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急需、重点项目的完成,不断提高聘请效益,国家外国专家局将根据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对聘请效益实行评估,对聘请成果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成立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部委、各省市的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部、省主管负责人和教育、科研、外事等部门负责人及院校的专家、教授组成。其任务是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定,对成果进行鉴定和对效益作出评估。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计划的单位和被考评项目成果的单位要提供充足详实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评审、评估要坚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方法。 第十八条 院校聘请语言和基础学科专家的效益实行教学评估的办法;新闻出版部门可根据本部门聘请专家的目标和专家签定的有关合同、协议的具体要求,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效益进行评估。聘请单位每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效益评估报告,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评审考核。按项目审批的计划,执行完毕后要填写成果报告表,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考评结果和成果报告表报送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十九条 用计划调控的办法,对聘请专家效益显著的单位和成果突出的项目,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聘请效益很低和完成项目计划很差的单位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