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外籍个人应办理自行申报?
根据规定,以下外籍人员须办理自行申报: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且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外籍人员;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外籍个人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年终还需要办理自行申报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人无论在取得各项所得当期是否已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申报。
三、外籍人员可在哪些地方可以领到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各市(区、县)地税局的办税大厅免费索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也可以登录大连地税网站(www.dl-l-tax.gov.cn)进入“网上办税/下载中心/文书表格”,下载申报表。
四、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五、外籍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时间
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时间规定如下: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每年的公历 1月1日至 3月31日期间的任何非公休假日,纳税人均可办理纳税申报。
六、外籍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可以选取的申报方式
1、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
2、外籍人员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可采取自行申报纳税或委托境内任职企业代扣代缴,此外,也可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申报纳税。
七、外籍人员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籍人员取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凡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或受雇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独立个人劳务(包括设计、表演、比赛等)所得;
3、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6、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
八、外籍人员所得项目的“年所得”怎样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从 2008年3月1日起为2000元/月)及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月)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九、外籍人员计算12万元“年所得”允许扣除的部分有哪些?
外籍人员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以下各项所得允许在计算年所得中扣除: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8)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十、外籍人员年所得中不允许扣除的部分
1. 每月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4800元;
2. 外籍人员从公司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
3.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以及办理自行申报的时候,年所得必须包括上述所得,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才进行扣除。
十一、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税时间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的规定:
1、对来自同我国已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并在该协定开始执行前已经在华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有的为2年)的日期,应自该协定开始执行之日起计算;如果是在该协定执行后来华的,对其停留不超过3年的日期,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计算。
2、凡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从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3年或累计不超过3年,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的,该项免税应仅限于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不超过3年的,对在华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即不应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其中,所说停留日期累计不超过3年,是指多次应聘来华或一次应聘分期来华,对其多次应聘来华之间或分期来华之间的离华日期,可予扣除。
3、在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对来自对方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自其抵达之日起3年内免税或第一个3年里免税的,对其从事上述活动为期超过3年的,应从第4年起征税。
4、对于按照已签订并开始执行的税收协定的规定,停留期超过3年(包括规定为2年的,下同)或累计超过3年,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免税待遇的外国教师和研究人员,如果在有关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能够预定其在华停留期超过3年,应自其到达之日的月份起,按照外国税法所规定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其在华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实际没有超过3年,可准许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计是否超过3年的,可以待其预计要超过3年或实际超过3年时,再由其申报纳税。
十二、外籍人员持有境内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的征免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规定,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员,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外籍人员取得兼职所得的税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国税发[1994]0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公司每月聘请外籍人员做兼职,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的税务处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在该企业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主动申报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地区、同类行业和相近规模企业中类似职务的工资、薪金收入水平核定其每月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并依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任职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外资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应计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所购房屋产权证和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对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前述实物价值较高,且所有权是随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因此,对于个人取得前述实物福利可按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工作年限内(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个人所得税。
十六、公司为外籍员工购买境外机构的意外、医疗保险的有关税收规定
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应计人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港澳同胞在内地与港澳之间往返的天数计算问题
根据国税发[2004]97号文件规定:
第一,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第二,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对仅在中国境内机构任职、受雇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计算其实际在华工作天数时,仍按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八、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后,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的费用扣除额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二十九条的规定,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
十九、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境内、外工作时间的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境外工作期间。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二十、外籍人员取得收入为外币时的折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在境内的外资企业的雇员同时取得境内、境外企业两部分的工资、薪金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受雇应取得的工资、薪金,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凡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上述本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中部分或全部由境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对该部分由境据实汇集申报有关资料,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